差旅費津貼在實際補貼時,用途是無限制的,也是不可控的,沒有專門對應的發票可以提供。那么這筆補貼沒有發票的話能否在企業的所得稅前抵扣呢?是否抵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呢?
一、差旅費津貼報銷不需要提供發票,是合理發生的差旅費補助支出,可以稅前扣除。
差旅費津貼是不會按天給予的,沒花的也找不到發票。
二、差旅費津貼符合規定的,不用交稅
一般公務員,事業單位等,各個地區都有成文的差旅和津貼標準。
差旅費津貼和補貼的區別
(1)出差按照天數給的“額外補助”,是屬于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,屬于差旅費津貼,不需要發票,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、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,不征收個人所得稅;
(2)出差給予的伙食補助費、交通費補助、住宿補助(不管能否實報實銷),屬于“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”,應該是出差補貼,不需要發票,查詢當地省市是否有免稅標準,有的從其標準,沒有免稅標準的,應并入取得當月的“工資、薪金所得”計征個人所得稅。
員工出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(實際發生的餐費、交通費、住宿費等)屬于與企業經營相關的費用,如員工墊付費用,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報銷,同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》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,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、符合生產經營常規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,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。但要求提供發票等證明支出確屬實際發生的合法、有效憑證。
企業如何建立規范的差旅費制度
建議一:建立完善差旅制度,包括津貼制度。
沒有成為的差旅制度的企業,由人事部和財務部抓緊制定。
建議二:出差前需要填寫出差審批單,報銷的時候,報銷單和審批單一起交給財務。
建議三:津貼的天數和金額要和出差報銷單一致。
這樣才能有效證明津貼的金額是否合理和規范。
建議四:差旅費津貼的金額制度不能規定的太離譜。
津貼費只是補助,金額大于差旅費的話會引起關注,給企業帶來涉稅的風險。
建議五:差旅費津貼不需要發票,但與差旅申請單相對應的交通費,住宿費等,必須取得發票,這些費用不可以虛假。
